乒乓球器材和比赛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14
(一)比赛器材
1. 球台
(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比赛台面不包括与球台台面垂直的侧面。
(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 球网装置
(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3. 球
(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球重2.7克。
(3)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4. 球拍
(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① “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② "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许使用。
(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二)比赛条件
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2.服装
(1)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 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运动员服装广告条款规定的广告。
(4)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5)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6)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7)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8) 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9)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10)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11) 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场地条件
(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